
梁心慈 作
花費310萬元購買“天井房”,本以為能擁有夢想中的愜意庭院,卻因一次下水道檢修,意外發(fā)現(xiàn)院子里暗藏公共窨井。買家直指賣家故意隱瞞,賣家表示“確實忘了”。近日,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出賣人賠償買受人違約損失2萬元。
2023年9月,張某與徐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約定徐某將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閔行區(qū)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張某,房屋價款310萬元。同年11月,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張某名下。
同年12月,因二樓下水道堵塞,物業(yè)工作人員進入張某家的天井內進行維修,此時張某才得知自家院內存在兩個下水道窨井。張某就這一情況與徐某進行溝通,徐某表示是其敏感度不夠高,確實忘記這個事情了,然而,雙方卻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張某遂訴至法院。
張某訴稱,窨井存在異味,可能產(chǎn)生沼氣,進而發(fā)生危險,且會降低房屋價值。徐某為出售房屋向其隱瞞了這一情況,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徐某賠償違約損失18.6萬元。
徐某辯稱,張某在簽合同之前便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窨井蓋,其不存在隱瞞的情況,且案涉房屋的售價本就低于同期其他房屋的售價。另外,窨井蓋是備用的維修渠道,自己在居住期間基本未打開過,對居住沒有影響,因此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二手房交易中,房屋的各種環(huán)境情況是影響房屋交易及價格的因素之一,根據(jù)誠信原則,出賣人負有告知房屋真實、完整情況的義務,應當將可能妨礙房屋購買或正常使用的情況如實告知買受人,不得刻意隱瞞可能影響房屋交易的重大瑕疵或不利因素,避免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買受人在購買、查看房屋時亦應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案涉房屋的院內存在窨井維修口,房主不可避免地會面對疏通、檢修等情況,維修人員在維修下水管道時需進入院內實施,顯然會對屋內人員的生活造成影響。并且,窨井可能會產(chǎn)生異味,存在管道堵塞、反水的隱患,這些可能的情況也會影響原告對房屋交易意愿及交易價格的判斷。被告在對此明知的情況下,未進行主動披露,應對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現(xiàn)場可以看到,窨井處的瓷磚與其余瓷磚有明顯不同,且與其余瓷磚之間存在明顯縫隙。原告自認在查看房屋時的確有注意到不同并詢問情況,但卻沒有審慎對待,在未向被告全面核實的情況下即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完成交易,顯然亦未盡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失。
因此,基于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綜合考慮原告主張損失的合理性、關聯(lián)性及可預見性、合同履行狀況、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賠償原告違約損失2萬元。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購房安家,提升居住質量,是許多人的夢想。因交易信息的不對稱以及買賣雙方對各自義務認知的缺失,不少爭議隨之而來,很多爭議都反映出誠信問題。民法典第七條規(guī)定的誠信原則是各種市場交易的法律基石,更是每個人都應牢記于心且嚴格遵守的規(guī)則。
賣家對于重要信息,必須“說清楚”。出賣人應當恪守誠信原則,公平交易,在交易過程中,對可能影響房屋價值、買受人購買意愿以及房屋正常使用的重大事項,無論買受人是否詢問,出賣人均負有主動披露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質量問題、權利瑕疵以及環(huán)境問題等。面對買受人的詢問,出賣人不得作出虛假陳述或刻意隱瞞。對確實不知情的事項,應明確告知“不知情”,不得自行猜測或編造解釋,對于一些明顯可見的瑕疵,出賣人也不能以“不知情”為由逃避責任。同時,出賣人應積極配合買受人核驗權屬材料、實地查看房屋現(xiàn)狀,不能阻礙或拖延買受人對房屋情況進行合理核實。
買家謹記擦亮雙眼,主動“看清楚”。買受人在交易過程中應本著謹慎態(tài)度,主動了解房屋情況,不能完全依賴于出賣人的陳述或中介機構介紹,而怠于履行自身的注意義務。在簽署合同前,買受人應核實房屋登記信息,并實地查看房屋現(xiàn)狀,對權屬情況、房屋結構、裝修狀況、周邊環(huán)境等進行全面了解。對于顯而易見的瑕疵,或者通過合理查驗本應發(fā)現(xiàn)而未發(fā)現(xiàn)的問題,如漏水、異味等,買受人通常需要自行承擔核查不力的后果。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向出賣人以書面的形式提出詢問,待情況核實清楚后方可決定是否繼續(xù)交易。必要時,可聘請有專業(yè)資質的驗房機構對房屋進行技術性評估,切勿為圖省事而忽略潛在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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