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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班“踩坑”,怎么辦?

時間:2025-08-18 16:35:59|來源:人民法院報|點擊量:358

教育培訓班“踩坑”,怎么辦?

梁心慈 作

教育培訓班“踩坑”,怎么辦?

圖為法官向青少年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支玉思 攝

 導讀

暑期來臨,不少家長忙著為孩子安排各種教育培訓班,然而,在這股報班熱潮背后,教育培訓機構因停業(yè)、撤店無法繼續(xù)提供培訓服務,單方變更培訓地點、方式或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影響培訓質量等風險暗藏其中。為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營造規(guī)范有序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環(huán)境,推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貫徹實施,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梳理,從規(guī)范教育培訓機構經營管理和提升家長風險防范意識等方面提出專業(yè)建議,讓廣大家長和學生能夠度過一個充實、安心、有保障的假期。

  單方變更培訓地點學員有權解除合同

2021年6月,李某父母為李某在家庭居住地點附近的某教育培訓機構購買跆拳道課程,讓其接受培訓。同年11月,李某再次購買該課程。2022年6月,李某上課的培訓場所停止教學,某教育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場所新址距離李某居住地較遠,故其未選擇在新址接受培訓。后李某對某教育培訓機構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預付培訓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訂立時的培訓地點距離李某居住地較近,后某教育培訓機構變更的培訓地點距離李某居住地較遠,且某教育培訓機構未就變更培訓地點事宜與李某及其父母協商一致。某教育培訓機構變更培訓地點的行為使李某上課距離明顯增加,為其接受教育培訓服務帶來明顯不便,應允許其選擇是否繼續(xù)在新培訓地點接受培訓。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費的理由成立,某教育培訓機構應退還剩余預付培訓費。

 典型意義

預付式消費已成為教育培訓領域消費者廣泛采用的消費方式。培訓地點的遠近和交通便捷與否對學員決定是否以預付式消費方式訂立教育培訓合同具有重要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教育培訓機構變更培訓地點對學員影響較小的,一般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如果培訓地點的變更給學員接受培訓造成明顯不便,顯著增加學員在途時間和交通成本,導致學員在學習、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訓服務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學員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主張退還預付培訓費。

  年卡協議“不退不換”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2022年10月,白某父母在某教育培訓機構為白某購買了一張騎行運動年卡,內含500課時。白某接受了部分培訓后,基于個人原因要求??ā:笠蚺c某教育培訓機構協商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訓合同并退還預付培訓費。訴訟過程中,某教育培訓機構出示了載有“不退不換”內容的年卡會員協議,不可退換。

法院審理后認為,培訓合同的履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適合強制履行。合同中雖標注“不退不換”,但此系某教育培訓機構事先擬定、用于所有辦卡用戶的合同條款,該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了機構責任、加重了學員責任、限制了學員主要權利,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綜合考量某教育培訓機構給予的優(yōu)惠情況、合同的履行情況、違約解除合同的過錯等因素,法院判決支持了白某主張退還預付費請求中的合理部分。

 典型意義

本案系教育培訓機構采用“不退不換”格式條款試圖阻礙消費者退費的典型案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此外,一些地方還專門出臺了預付卡管理規(guī)范,如《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教育培訓合同中設置的“不退不換”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了教育培訓機構責任、加重了學員責任、限制了學員主要權利,教育培訓機構依此拒絕履行退款義務于法無據。

 一人公司財產混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方某父母代理方某先后與某教育培訓機構簽訂了三份教育培訓合同,購買了共計200節(jié)早教課程。在上述期間,劉某是某教育培訓機構的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方某接受部分課程培訓后,某教育培訓機構于2022年7月起,因無法正常經營而不再履行合同。方某父母遂代理方某起訴某教育培訓機構、股東劉某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預付培訓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教育培訓機構自2022年7月起未再提供培訓服務、履行合同義務,雙方合同應予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后果,某教育培訓機構應退還剩余培訓費。股東劉某在方某購買課程、接受培訓服務期間作為某教育培訓機構唯一股東,未能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故法院判決其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規(guī)定明確了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則,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就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承擔舉證責任。在股東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學員要求股東對教育培訓機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既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也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司法觀察

  促進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服務高質量發(fā)展

為未成年人提供高質量教育培訓服務,有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和綜合能力素質的全面發(fā)展,直接關系到國家人才培養(yǎng)和未來發(fā)展的競爭力。

北京二中院近年來審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出以下特征:訴訟的主要誘因是教育培訓機構經營異常;教育培訓機構股東等作為共同被告比例較高;訴訟爭議焦點集中于合同解除后預付培訓費應否返還及返還標準;學員請求退還培訓費勝訴率較高。反映出教育培訓機構經營管理不規(guī)范、未成年學員家長風險防范意識不足等問題。

針對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特點及反映出的問題,北京二中院提出如下建議:

(一)進一步規(guī)范教育培訓機構經營管理。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按照規(guī)定取得辦學許可證,并按照審批機關核定的機構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應當與學員訂立規(guī)范的教育培訓合同,主動向學員提供收據或發(fā)票,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約定“概不退款”等違法違規(guī)內容。同時,要采取合理方式對免除或減輕機構責任等與學員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進行提示說明。應當提供符合約定標準的培訓服務,包括教學內容、教學方式、師資力量、教學場地等,保證教育培訓質量,并與學員建立清晰透明的課時消費記錄機制。需要變更或調整培訓地點的,要提前與學員家長溝通協商。應當誠信經營,嚴格履行法定及約定義務,建立獨立規(guī)范的財務制度,確保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之間邊界清晰、嚴格分離。如確實出現經營困難、暫停營業(yè)等情形,應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與學員家長保持常態(tài)化聯系,及時發(fā)布動態(tài)信息,努力消除學員及家長的顧慮和擔憂,及時處理學員的合理訴求。

(二)進一步提升家長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學員家長需充分了解培訓機構的資質、征信和經營能力,選擇資質正規(guī)、口碑良好和經營狀況穩(wěn)定的機構??梢酝ㄟ^查詢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等進行輔助判斷。與教育培訓機構訂立合同時,學員家長需盡量簽訂書面合同,重點關注課程優(yōu)惠、有效期限、轉讓、終止服務、退費、違約責任等條款;對于格式合同約定不明的部分,可以與教育培訓機構協商增加特殊約定條款;及時向教育培訓機構索要收據、發(fā)票等支付憑證;必要時,請教育培訓機構明確合同簽訂主體、服務提供主體與預付款收款主體的名稱及關系,并留存相關證據,切勿輕信口頭承諾。接受教育培訓過程中,學員家長需注意留存消費記錄,同時注意保留與教育培訓機構的溝通記錄,如請假、調課、延期、退費等事宜的溝通證明。密切關注教育培訓機構經營動態(tài),發(fā)現培訓機構撤店、教師大規(guī)模離職、培訓場所變動等異常情況,及時固定、收集相關證據,為后續(xù)依法維權做好充分準備。

(三)進一步加強多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作為參與教育培訓活動的特殊群體,未成年學員權益保護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北京二中院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加強教育培訓機構動態(tài)監(jiān)督及日常監(jiān)管,通過完善并推廣合同示范文本、實施常態(tài)化巡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強化源頭治理;探索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機制,加強行業(yè)風險預警研判,定期開展聯合整治、集中整治。壓實場地出租方主體責任,嚴格審查入駐教育培訓機構經營資質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等信息,推動場地出租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消費者協會等單位協同處置糾紛。在此基礎上,充分發(fā)揮投訴舉報通道快速響應、社會監(jiān)督的功能,推動監(jiān)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通過建立長效監(jiān)管機制,推動教育培訓行業(yè)健康、高質量發(fā)展,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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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任編輯 / 詹云清

  • 審核 / 李俊杰 劉曉明
  • 終審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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