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嘉興南湖區(qū)一小區(qū)
一男子因瑣事與妻子爭吵
將重約30斤的行李箱從6樓拋下
現(xiàn)場十分驚險
所幸樓下群眾及時躲避
未造成人員傷亡

據(jù)警方調(diào)查,事發(fā)當天早上,這對夫妻因瑣事發(fā)生激烈爭吵,男子一怒之下,將行李箱扔下樓,事后涉事男子稱:“要砸到人了,我就負責,沒砸到又沒什么,有砸到的話,你再來找我,別打擾我,我還要收拾東西。”目前,該男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高空拋物行為
帶來的潛在威脅與后果
不容忽視
從煙頭、菜刀到啤酒瓶、花盆等
這些日常物品一旦從高空墜落
可能給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頭頂”大事,關乎生命
高空墜物
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
它不是一種僅關乎道德的行為
更是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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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調(diào)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diào)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一圖了解↓

高空拋物、墜物如此危險
我們該如何
防范“從天而降”的災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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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安全意識
養(yǎng)成文明生活習慣
杜絕高空拋物行為!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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