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高溫津貼發(fā)沒發(fā)?用人單位要舉證!
近期全國多地高溫來襲,“高溫津貼”的話題受到關注。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yè)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fā)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工人日報》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在主張高溫津貼的一些勞動爭議中,有的勞動者訴求獲支持,有的被法院駁回。律師表示,此類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需負主要舉證責任,證明其支付的高溫津貼符合法定要求。
高溫津貼訴求獲支持
王某2024年6月受雇于重慶某建筑公司,從事露天鋼筋捆扎工作。公司以“提供免費涼茶、藿香正氣水”為由拒絕發(fā)放高溫津貼,并在王某多次索要后于當年8月底將其辭退。
據(jù)重慶偉盟律師事務所蔡增針律師介紹,其通過收集王某每日戶外工作視頻、2024年6月至8月當?shù)貧庀缶指邷仡A警記錄共32天氣溫在35℃以上,并調取考勤表,證明王某高溫日出勤率達100%。
王某隨后向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大隊投訴并提交證據(jù),要求責令公司支付津貼,并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補發(fā)高溫津貼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仲裁委認定,公司未證明已采取降溫措施或支付津貼,須補發(fā)900元并補償225元;公司辭退王某違法應支付賠償金1.5萬元。公司不服起訴后,兩審法院均予以駁回。
李某是重慶某食品廠烘焙車間操作工,2024年7月車間溫度持續(xù)超35℃。公司聲稱“已裝風扇,溫度達標”,拒絕發(fā)放高溫津貼。李某因中暑就醫(yī)后投訴至當?shù)厝松缇治垂新蓭熎鹪V。
庭審中,李某提供了第三方檢測報告(爭議期間實測溫度36~38℃)及證人證言,推翻了公司關于“有效降溫”的主張,并提交李某中暑病歷。而公司卻未能提供車間溫度監(jiān)測記錄的證據(jù)。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2024年6~8月高溫津貼共計900元。該案判決還促成當?shù)厝松缇珠_展專項檢查,推動5家企業(yè)補發(fā)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訴求被駁回
在高溫津貼該不該發(fā)放的糾紛中,也有勞動者起訴被駁回的情況。重慶墊江人冷某是渝北區(qū)某物業(yè)公司保安,冷某稱,作為值守的門崗,應物業(yè)公司的要求,門崗室的窗門不能關閉,造成室內外的溫度一樣,冷某主張高溫津貼。
法院審理認為,冷某的工作地點位于崗亭內,且安裝有空調,即使如冷某所稱,工作時崗亭的窗戶須保持開啟狀態(tài),但冷某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工作場所的溫度處于33℃以上、符合領取高溫津貼的條件。法院判決駁回了冷某的訴訟請求。
家住重慶市北碚區(qū)的吳某,是重慶某駕駛培訓公司教練員,其訴請公司欠付的高溫津貼。
法院認為,吳某作為教練員應當隨車教學,其工作場所主要在車內,車載空調可以將車內溫度降低到33℃以下,某公司無需支付其高溫津貼。
【以案說法】
重慶偉盟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衛(wèi)東律師表示,在仲裁或法院審理中,用人單位需負主要舉證責任,證明其支付的高溫津貼符合法定要求。若用人單位無法提供清晰、有效的證據(jù)(如明確標注的工資條、支付憑證),法庭通常不會采信其觀點,并可能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主張的高溫津貼。
本報記者 李國 本報實習生 唐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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