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打賞主播,能否請求平臺返還?
法官表示,基于真實意愿的正常打賞,不可任意反悔
近年來,未成年人打賞網(wǎng)絡主播引發(fā)的退款爭議屢見不鮮。如果成年人打賞主播后,認為自己遭受主播“欺騙”“賣慘”“誘導”,能否請求平臺返還打賞款項?
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日前審結的一起案例顯示,被告某公司為涉案直播平臺的運營方,原告劉某為該平臺用戶。
原告主張,涉案平臺的主播在直播中“誘導”原告,導致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多次打賞共計2萬元,違背其真實意愿,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被告監(jiān)管不力,未能有效制止平臺主播的“誘導”行為,且被告的直播軟件存在首次充值等誘導性獎勵機制,導致原告遭受了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2萬元打賞款項。
被告某公司稱,原告在平臺觀看直播、購買平臺虛擬貨幣并兌換虛擬禮物,未舉證證明其受到誘導。原告每一次充值均系獨立消費,未超出正常消費范圍,網(wǎng)絡服務交易的安全和穩(wěn)定以及網(wǎng)絡服務平臺的合法權益應依法受到保護。
法院查明,原告使用其賬號于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間累計充值279次,累計充值共計13932元。原告主張,平臺主播表示送禮可加微信,卻提供了虛假的微信號,未達到觀看直播預期。但是,對于該主張,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材料。
涉案直播平臺中充值等級越高,越會提供更多樣的進場特效,并且可以解鎖新禮物,原告認為以上設置誘導其充值打賞。被告在直播主界面提示用戶“如主播在直播過程中以不當方式誘導打賞、私下交易,請謹慎判斷,以防人身財產損失”;用戶充值打賞時,支付界面會顯示“平臺倡導量入為出,理性消費”;用戶充值后會彈出提示框,內容為“今日消費遠超日常消費,記得要理性消費”。此外,用戶可以通過直播助手開通消費限額提醒。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平臺以網(wǎng)絡直播方式為用戶提供差異化的虛擬貨幣消費等各項產品或服務,必然會產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支出,應當享有因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直播服務而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原告在平臺內的每次充值行為均是與被告某公司之間的網(wǎng)絡服務合同范疇內的消費行為。
關于原告主張返還充值金額的請求,其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告平臺注冊賬號并充值,而后通過打賞獲取精神利益,其意思表示真實且明確。用戶自行打賞屬于一種非強制性對價支付,用戶可以自主選擇是否觀看直播或是否對主播進行打賞。
原告在充值后,被告提供了相應的直播表演、等級特效等服務,并在充值過程中多次提醒用戶理性消費,盡到了合同履行義務和告知提示義務,不存在原告主張的誘導充值行為。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網(wǎng)絡服務合同不存在法定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對于原告主張返還充值金額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成年人在平臺上充值,是雙方網(wǎng)絡服務合同范疇內的消費行為,消費者的每一次點擊確認,都是對自己消費意愿的確認。”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立案庭法官李緒青說,“成年人有義務對自己的消費決定負責,不可任意反悔。因此,基于真實意愿的正常打賞行為,法院依法不會判決平臺返還打賞金額。”
李緒青建議消費者量力而行,享受快樂的同時也要捂緊錢袋,做個理性的“數(shù)字消費者”。平臺也應進一步加強直播內容監(jiān)管和打賞風險提示,清理違規(guī)內容、懲治違規(guī)主播、倡導消費者理性消費,營造良好的直播服務生態(tài)。
本報記者 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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