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面臨輟學,9歲的張妮走上法庭向父親追要撫養(yǎng)費。5月27日,河南省正陽法院審理了該案,法院支持了張妮的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韓磊支付小張妮撫養(yǎng)費33635元。
2001年,正陽縣真陽鎮(zhèn)農民張娟與被告韓磊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2002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05年生育原告張妮,2007年張娟與韓磊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張妮(隨母姓)隨母親張娟生活?,F(xiàn)已9歲的張妮面對母親一無住所,二無固定收入,家庭經濟無來源,靠打臨工維持生計和物價的上漲情況,其母親已無力供給張妮在學校的學費和生活、學習等費用,將要面臨輟學的境地,于是張妮走上法庭向父親韓磊討要撫養(yǎng)費。韓磊卻以和張娟已離婚,張妮隨其母親生活,應由其母親張娟撫養(yǎng)為由拒付撫養(yǎng)費。無奈,張妮一紙訴狀將父親韓磊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而解除,張娟雖與韓磊離婚,但雙方均有撫養(yǎng)女兒的義務。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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