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明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頒發(fā)證書。
“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制度是憲法規(guī)定的國家重要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向大會作說明時表示,制定一部關于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專門法律,對于建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制度,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具有重大意義。
草案明確,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保衛(wèi)國家和國防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jīng)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yè)作出重大貢獻的杰出人士。
李適時說,把國家勛章的名稱定為“共和國勛章”,是由于“共和國”一詞寄托著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想,有利于增強全中國人民對國家的認同感和向心力,能涵蓋為國家建立卓越功勛的各類杰出人士。
“國家在國慶日等重大節(jié)日、紀念日,舉行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必要時,也可以在其他時間舉行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草案提出,國家設立國家功勛簿,記載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名錄及其功績;此外,還將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卓越功績和先進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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