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脫單”,男子陳某在中介的“牽線搭橋”下,跨國尋愛,花費20多萬元卻還是沒能迎娶外國新娘。陳某為此將中介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糾紛作出判決,認定合同關系無效,中介返還陳某已支付的全部婚姻介紹費用1935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只要支付人民幣19萬元,便能保證男孩牽手成功外國媳婦回華領證。”2024年2月,陳某經人介紹找到從事婚姻介紹服務的吳某,吳某答應幫小陳介紹老撾女孩,通過微信向陳某發(fā)出要約后,陳某便通過微信共轉賬20000元給吳某作為訂金。
同年3月至5月,陳某先后在吳某和云南某婚姻介紹所安排下,兩次前往老撾,除了自身花費的機票錢、差旅費等費用2萬多元,總計支付彩禮、置辦訂婚宴等相關費用193500元,卻仍沒能順利迎娶老撾新娘。
陳某認為,吳某存在欺騙和違約,要求解除婚介服務合同并退還相關費用,并在多次索要無果后,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吳某返還婚姻介紹費。
吳某覺得,自己作為陳某的婚姻中介,已經促成雙方相識,已履行居間義務,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是陳某自身原因,且已將收到的中介費轉給云南的中介,因此并無還款義務。
南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某提供介紹老撾新娘服務,陳某向吳某支付婚姻介紹費,雙方形成婚姻服務合同關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相關規(guī)定,涉外婚姻介紹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業(yè)務,而吳某收取的婚姻介紹服務費超出了婚姻服務的正常收費標準,使婚姻商品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故陳某與吳某之間的服務合同無效。
而陳某未盡必要的審慎和核實義務,未經慎重考慮便將巨額金錢交付他人,草率對待婚姻大事,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差旅費、機票錢等損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根據相關規(guī)定,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yè)務?;榻闄C構應秉持誠信經營理念,自覺遵守法律規(guī)定,提供優(yōu)質婚介服務的同時,不能借機收取不合理的高額費用。而未婚青年在尋找配偶過程中也要擦亮眼睛,需樹立正確的交友觀、婚戀觀,理性選擇婚介機構,增強防范意識。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
第一條:嚴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yè)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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